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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对会计人员兼职代理记帐业务的新规定
更新时间:
2010-5-20
来源:
点击数:
107
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,市人大法制委就《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(草案)》修改情况作了汇报,会计人员兼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成为热议话题。
市人大法制委在报告中指出,对会计人员兼职问题进行规范是必要的,但是全面禁止可能造成部分中小企业提高经营成本,影响部分以自由职业身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,影响人力资本的有效利用。
法制委认为,对会计人员的兼职行为,应区别对待:
第一,行政事业单位,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、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会计人员,一律不得在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。
第二,其他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固定工,这类会计人员兼职会影响本职工作和工作效率,同时不利于单位财务信息的保密,因此不赞同兼职。如果要兼职,必须与单位有明确约定,且必须要到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执业。
第三,离退休人员、无业人员以及其他会计人员,从事或兼职会计工作,未作统一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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